中山市文联章程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中山市委领导的,由中山市各市级文艺家协会、各镇区文联和产(行)业文联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中山文化强市建设、繁荣发展中山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正本清源上展现新担当,在守正创新上实现新作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提升文艺原创力,积极推动文艺创新发展,努力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优秀作品。
第四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六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广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广东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并依法依章程指导各镇区文联和产(行)业文联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八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宣传推介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十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同上级文联及全省各地市级文联的联系,广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助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扩大中山文化的对外影响力。
第十二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各市级文艺家协会、镇区文联为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行)业文联、新文艺团体,提出申请并经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负责完成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参加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对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加入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委员,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由该团体会员推举其继任人接任,报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
(三)听取和审议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酝酿提出,经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主席和专职副主席在中共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可委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协助专职领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五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六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英文全称是“ZHONGSH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ZSFLAC”。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中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